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监督检查以及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履行《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
第六条 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 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 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三) 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四) 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 会同二级管理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六) 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 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八)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学院各处(室)、馆、中心及各系(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按照《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划分的管理范围,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 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卡片帐,并按月或按年装订成册;
(四) 组织所属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报告工作;
(五) 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 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 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配备兼职(或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并签署交接文书,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调动。固定资产占有、使用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 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
(三) 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活动,并负责验收;
(四) 负责保管、维护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 根据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清查,保证本单位固定资产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六) 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拨款、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产,应列为固定资产
(一)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 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三)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四)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
(五)土地;
(六)家俱、图书馆及系(部)以上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
(七)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八)自制设备,在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 元(含)以上被服装具。
第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行政、后勤仪器设备及家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是指图书馆及院系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院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等十六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帐;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院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帐目作相应调整。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计划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固定资产购建工作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到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资管理中心办理建帐、建卡手续。未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帐和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归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接交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院所有,处置权归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完备后,由国资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回收、处置或授权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回收、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 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国资管理中心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国资管理中心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帐务管理制度。财务处作为学院一级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分类明细帐;国资管理中心作为学院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总帐、分类明细帐和分户明细帐;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归口管固定资产的分类、分户明细帐和卡片帐;各占有、使用部门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帐,并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帐。从而构成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帐务管理体制,记录全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保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帐、卡、物,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全院固定资产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公用房屋管理档案;不定期地在校园网上发布院内贵重仪器设备简介,闲置资产情况等信息,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调剂,防止积压浪费。
第三十条 校内各归口管理单位要制定分类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规章制度。对配备 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应首先办理资产交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校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要妥善维护和保养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管理和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所管固定资产,从事有偿服务和民营活动;对经学院同意,用于生产、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经营性活动,以及对外租赁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学院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资产占用费、维护维修基金。
第三十三条 对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学院资产的收入,国资管理中心有权代表学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监察审计处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