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2cc太阳集成具有管理权限的所有资产的出租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亳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亳政办秘〔2014〕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国资〔2018〕111号)和《122cc太阳集成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122cc太阳集成在确保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符合出租条件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资产,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或质押,未经抵押或质押权人同意的;
(四)出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校资产的出租,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文件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六条 未经相应程序批准、报备,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学校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后勤与保卫处为学校资产出租的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后勤与保卫处的管理职责包括:
(一)起草资产出租管理实施细则,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制订资产出租计划,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起草、拟定、审核与资产出租管理相关的资产租赁或使用等合同文本与条款;
(四)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依规向相关单位办理出租资产的报批或报备等手续;
(五)组织资产出租公开招投标的前期工作;
(六)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七)监督检查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
(八)负责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的催缴、入账工作,以及相应的台账记录;
(九)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
(十)其他与资产出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资产出租合同及相关材料,收取或确认已出租资产的租金及其他费用,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章计划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资产在出租前,由后勤与保卫处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将出租方案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的底价由后勤与保卫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单位依法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出租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出租与签约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计划获批后,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后勤与保卫处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或拍卖等方式组织实施,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出租合同应优先使用学校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或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 年。若资产出租租期大于5年,应先报市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市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 资产出租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统一条款:
(一)学校账户信息,租金必须交付学校统一账户;承租方须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二)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产,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不得转租。若有违法行为或转租行为,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资产,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承租方的资产装修必须符合学校规划及消防、安全等规定,装修方案需报后勤与保卫处审核,审核通过并签署《资产装修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行装修。
(四)因城市规划、学校规划和建设需要,对出租资产调整或拆迁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及时退回资产,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及保证金;
(五)水电费单独计量,按月支付。
第十七条 出租资产的公开招租条件由后勤与保卫处确定,应该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资产的基本情况、具体用途和出租期限;
(二)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
(三)投标人服从校方日常管理的承诺。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后勤与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确保出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严格监督资产用途。
第二十条 后勤与保卫处须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督促承租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的承诺,亦不得擅自对应收的违约金进行减免。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给予缓交租金期限或减免违约金的,承租方须事先向后勤与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后勤与保卫处就减免额度以及缓交期限提出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二条 出租资产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如有税费应按规定及时缴纳。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租资产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后勤与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可能导致学校重大损失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校外人员、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临时使用学校对外开放的教室、实验室、礼堂、会议室、体育设施或场地等行为,不适用于本细则,其管理细则由学校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