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20〕8号
关于印发《亳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
通 知
各部门、各院(系):
《122cc太阳集成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122cc太阳集成
2020年4月29日
122cc太阳集成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并设立122cc太阳集成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指导本科生的培养;为学院制定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的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学位评定工作坚持依法评定、民主评定、公开评定及科学评定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2人。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符合条件的处室负责人、院(系)负责人和专业教师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师应当从本院讲师以上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有半数以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
4.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会主任一般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基本职责是审查、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对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位评定相关具体事务。秘书处负责人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及学院办公室指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辞职、离职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而无法履行职责,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更换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解决学位评定和授于的有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例会召开前,提前2个工作日向全体委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受理议案。
下列主体可以向学位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各院(系);
(二)5名以上委员联名;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议案的程序是:负责受理议案的主任、副主任在收到议案的5个工作日内,指定有关单位或委员对所提交的议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副主任做出书面汇报;主任、副主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决定;对无须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主任做出处理并签署意见后,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向议案提出主体通报或解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如果需要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个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和答复,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任召集。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以上到会委员的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批准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不属于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范围之内的,以《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告》的方式公布,由主任审核签发。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向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利益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