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进一步优化校园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本校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保卫处是承担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人员及车辆管理规定
第四条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所有外来非本校人员及车辆进校,应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经门卫登记许可后方可入校。
第五条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凭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校外办事车辆须与相关部门联系,经保卫处许可,登记后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依序进入校园。保卫处对乱停乱放的教职工车辆进行信息采集,一年内乱停乱放三次(含三次)的收回车辆通行证,取消本人办理车辆通行证资格;对乱停乱放的临时车辆,列入黑名单,禁止驶入校园。
第七条进出学校车辆应遵守《122cc太阳集成校园对外开放管理办法》,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无学校车辆通行证的;
(二)摩托车、改装后的助动车和电动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
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三)出租车及学校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八条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快递、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保卫处指定的时间、大门及路线进出校园。
第九条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部门负责人开具物品出校证明并签字、盖章,经门卫执勤人员检验物证相符并登记后放行。
第十条禁止校外三轮车、老年代步车进校;校内各单位及商户拥有的三轮车及用于个人代步的老年代步车,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上报保卫处,经保卫处审核同意后,发放统一的标志出入校门。上述车辆使用人,必须按照保卫处依据各类人员性质规定的出入路线在校园内活动。
第十一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学校的人员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二)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兜售商品;
(三)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进校人员不得有擅自攀折、垂钓、砍伐和采摘校园内树木、花草及果实等破坏校容环境的行为;
(四)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与团契组织;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喝酒、吸烟等行为,不得参与打麻将等带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校内外人员,保卫处将根据情节及后果,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禁物品、暂扣违规物品、驱出校园或通知当事人所属单位批评教育、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等处理。
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所有进校车辆须自觉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照地面交通标线、标识牌行驶,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鸣笛;
2.凡进入校园内的车辆一律按规划停车区内车位规范、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禁止在校园内各建筑物出入门口、主干道、禁行和禁停区域停靠;
3.严禁在校园内练车、飙车,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4.大型活动期间,来校车辆管理应遵守《122cc太阳集成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122cc太阳集成校园对外开放管理办法》和《122cc太阳集成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车主要配合保卫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内。
第十五条行人、自行车及其它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增强公共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秩序。自行车及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按照非机动车停车位或在停车棚内有序停放,不得在道路、机动车位及行人通行区随意停放。对长期无人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将其移至偏僻区域停放;对在校园内长期闲置不用、损坏严重、接到通知逾期不自行处理的非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在移车公告截止日期后进行集中报废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没收充电设备。
第十七条校园道路及交通设施是学校交通秩序管理的重要保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主干道路举行集会和进行体育、娱乐活动;因施工需要移动交通标志牌、减速带、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书面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并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完成后须立即恢复。
第十八条对进入校园的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内人员,可予以通知所属单位给予处理;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再次进入校园。
第四章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
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门、宣传栏等设施;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规定的张贴栏内;悬挂条幅,散发宣传品应向党委宣传部报批。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台、电视接收、插播及监控摄录等专用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专用设施的,需由所在院(系)、部门审批,负责人签字、盖章,到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禁止妨碍、影响校园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敲诈勒索、诽谤他人、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二)偷窃、骗取、哄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收藏、携带、使用管制刀具、菜刀、铁棒等器械;
(四)持有、观看、传播淫秽录像、书画等淫秽物品或上黄色网站浏览淫秽内容;
(五)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捕捉伤害动物;
(六)在校园内翻墙、爬窗;
(七)在宿舍内饲养家禽、宠物等动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非法集会、舞会、演讲、讲座、文艺表演等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活动。大型活动按照《122cc太阳集成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除大型活动外,各部门、各院(系)在校内举行文艺晚会等文化娱乐活动或部门内活动,由所在部门或院(系)审批;跨部门、院(系)的学生活动由团委审批,跨部门、院(系)的教职工活动由工会审批。因活动需散发宣传品的,按照《122cc太阳集成校内宣传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文艺晚会等活动一般在节假日举行,且不对外开放(经团委、工会批准的特邀单位除外),不得干扰和影响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未经审核,任何单位(部门)、社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不得在校园内悬挂条幅,摆放广告牌、展牌,散发宣传品。确因开展活动需悬挂条幅等,要在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撤除。
第二十四条学校体育馆、风雨操场、报告厅(含图书馆报告厅、创新楼演播厅、艺术楼报告厅)、教室、食堂餐厅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原则。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二十五条师生员工成立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学生社团,应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师生社会团体或社团的刊物、文件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印和散发。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人,学校可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责令改正和按照122cc太阳集成校纪校规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