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太阳官网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后勤与保卫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策,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全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后勤与保卫处是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住建、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协助住建、消防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四)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并由其负责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教育、信息上报等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教育、培训及演练;
(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八)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九)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工程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报,并将完整有效的资料报后勤与保卫处存档;
(十一)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配合后勤与保卫处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二)与物业服务企业、安保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三)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二级单位应当与下属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十三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责任人和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结合本实验室情况,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实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并督促落实;
(二)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后勤与保卫处备案;
(三)规范并强化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实行工作人员凭证上岗制、学生消防安全准入制,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培训考核未合格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操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电气、电力、燃气、使用明火等的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和宿舍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二)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四)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收缴违章用电、用火物品;
(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 除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学生处和各院(系)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志愿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教育、培训和演练;
(二)坚持定期,特别是重大节假日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收缴违章用电、用火物品。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安保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依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和安保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切实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园内社会物业管理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后勤与保卫处的指导、督查。
第十八条 学校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全校公共区域消防专用设施的管理和保养维修;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由所属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后勤与保卫处负责消防器材维护保养。
第十九条 凡在太阳官网学生宿舍内居住的学生及来太阳官网进修、学习、培训、退休返聘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拉乱接电源;
(二)吸烟;
(三)在寝室内使用明火;
(四)在宿舍及楼内燃烧杂物;
(五)存放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六)使用大功率电器;
(七)将台灯、充电器、插线板及其他用电设备在通电情况下至于卧具上;
(八)人离寝室不关闭用电设备电源;
(九)堵塞消防通道;
(十)损坏或非火灾时擅用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十一)在宿舍及楼内给电瓶车充电;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新入学的学生应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大礼堂(报告厅)、超市、附属学校、出租房屋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中心机房、广播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通信、金融等单位的服务或营业场所;
(三)图书馆、校史馆、档案馆、标本室、车库、油库等部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后勤与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亳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二条 后勤与保卫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校内各场所(不含已委托经营、外包或出租等校内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和维护保养;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用房,由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完成对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置。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若有物业企业服务的,物业合同必须有消防管理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校内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产通道;不得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报后勤与保卫处维修。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的检测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建筑物外消火栓和消防接合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由后勤与保卫处负责。
各单位需配置、更换灭火器、消防水带、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常用消防器材,应及时告知后勤与保卫处,由后勤与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配置更换。
第二十七条 已委托经营、外包或出租等的,由实际经营单位自行负责其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检测、维护、维修、更换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UPS 不间断电源、空调、冰箱、实验仪器等电气设备、线路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要及时予以报废;电气线路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敷设,禁止私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涉及消防设计或消防工程验收的,应当有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后勤与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后勤与保卫处备案。
校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涉及消防设施的基建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移交相关设施及资料,并经后勤与保卫处验收移交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未经验收移交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演播厅、报告厅、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燃气管道、设备的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餐厅的油烟管道每半年至少清洗一次。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后勤与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该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或后勤与保卫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后勤与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后勤与保卫处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本单位消防安全专(兼)职人员在每月末将检查情况报后勤与保卫处。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填写《122cc太阳集成每日防火巡查记录表》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馆、物资设备仓库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以及后勤与保卫处等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责令期限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成。
第四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后勤与保卫处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对于涉及学校周边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亳州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后勤与保卫处负责校级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系)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疏散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疏散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 4 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操作规程和疏散逃生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后勤与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以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后勤与保卫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各单位要在学校消防专项经费外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安排经费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五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 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中,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由公安、消防部门或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第六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有:
(一)赔偿损失;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六)行政处分;
(七)免职或解聘;
(八)其他措施。
以上责任追究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中行政处分的种类依据学校相关处分规定确定。
第六十三条 本校学生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依法追究其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2cc太阳集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