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122cc太阳集成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成规则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3人。其中,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和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总体比例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应当经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推选委员和当然委员组成。校长和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推选委员,从推选委员候选人中遴选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民主推荐产生。推选委员候选人指标的分配,由学校在遵循学术委员会组织人员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布局确定。委员遴选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形式,从推荐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根据学术事务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总数不超过5人,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指标。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特邀委员列席相关会议或进行学术咨询。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查后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职称评审(推荐)专门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工作专门委员会和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等,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其工作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设专职秘书1名。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了解学校的学术动态;
(三)关心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不能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工作变动、调离或退休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五)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可进行增补。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根据学科相近原则提名,并经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职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特邀委员与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三)就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议题积极发表意见、建言献策;
(四)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传播并遵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对不良学术行为开展批评;
(六)学校章程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新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和分委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议题征集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根据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参与相关议题的说明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要求相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异议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存在异议,经超过1/3应参会委员同意,可以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