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cc太阳集成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次数:36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学校在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国有资产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全面、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本信息。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授予学位的基本要求。

(八)学位、学科信息。拟授予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其他信息。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部门、各院系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和考核;

(八)承担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对有关部门提交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各部门、各院系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院系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

第十条  对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会议纪要、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以及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内容。

第十条  学校以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提供免费查阅。其中,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应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向其发放。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对于属于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各部门、各院(系)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自行审核公开。

对于其他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师生员工利益的重大信息,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公开:

(一)各部门、各院系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送的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确定实施公开的单位、公开范围及公开方式。

拟公开的信息可能涉密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一些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难以确定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分类编号,及时进行公开;并对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归档,以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需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122cc太阳集成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信息公开,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学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时间和查询方式;

(四)不属于学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各院系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办负责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122cc太阳集成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省教育厅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网站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校长信箱,听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及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关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条  部门、各院系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部门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本办法由122cc太阳集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22cc太阳集成校务公开实施方案》(院发〔2016〕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