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22cc太阳集成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院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批人所签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并对所签批报销凭证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责。
第四条 “审批服从预算”的原则。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在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范围之内。各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加强管理,不得超支;对无预算指标、超预算指标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五条 “一支笔”审批原则。“一支笔”审批即一个部门或单位财务支出由一个负责人审签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一支笔”代表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负责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总审批,对经费使用效益总负责。院长是学院“财务一支笔”;院内各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分别是本部门(单位)经费的“财务一支笔”;涉及系(部)的党团活动经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支出,必须由系(部)的书记会签。对非审批人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如“财务一支笔”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他形式授权无效。
第六条 “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审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报账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报账由办公室负责签批。系(部)书记报账由系(部)主任审批,系(部)主任报账按业务性质由相应分管院领导签批。
第三章审批范围及权限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教育事业收支、科研事业收支、代管经费、偿还性资金等全部经济事项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预算审定。学院年度预算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院党委会审定的全院年度预算方案,院内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超预算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预算调整事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签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院长签批。
第九条一般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系(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年度预算核定的本部门定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其中系(部)包干经费中的党团活动经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支出,必须由系(部)书记审签后主任再签批。以上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程序签批。
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0.5万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经费开支性质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批;
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签批;
第十条科研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各类课题(项目)经费,
审批人须严格按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进行审定。
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的经费支出,且是项目组其他成员经手的,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项目经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
0.3万元—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项目经费性质报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0.5万元—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在履行以上手续后,报院长签批。
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的项目经费支出,按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专用基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由归口职能部门实施,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签批。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和往来款项的资金支付参照第九条规定权限签批。
第十三条“三公经费”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报院长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审批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津补贴、奖酬金、外聘教师费、医疗费及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审签。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院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由人事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发文件执行。工资及福利费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编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批。
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院内工资、退休人员经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办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由监理公司、学院工程项目责任人(基建负责人)签字,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规定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个人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等报销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 公务活动借款,按《122cc太阳集成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办理经费报销业务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及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涉及学生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用款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各类原始票据应按类别汇总并粘贴,注明日期、金额、附件张数、经办人、验收人等内容。按审批权限规定报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人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支出,对提供票据不合规、超出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原始单据真实性、合法性的再审查,对于超出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各项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经费报销须持从外部取得的正规原始票据或学院财务部门印制的制式内部单据。
(一)报销的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即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省级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或省级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其他票据不予报销。
(二)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有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三)报销用的自制原始凭证(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出差审批单等)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或由报销人根据规定制式自行打印。
(四)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非当年发票,期限在一年之内的,直接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除进修学习外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不予报销。票据单位名称必须是“122cc太阳集成”全称(火车票、飞机票等实名制的票据除外)。
(六)票据丢失的,由报销人向开具原始票据单位索取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连同由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办理报销。院内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差遗失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仅指单程),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经济负责人审批后,代作报销凭证,交通费按符合规定标准票价报销。
(七)特殊情况(如教学科研需要购买农副产品等)没有正式发票的,须提供销货人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支付凭据、情况说明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八)除差旅费票据外,其他单笔3000元及以上票据报销原则上要有分管领导签批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购买书籍、办公用品、耗材、劳保用品以及复印、印刷、打印资料等,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金额应与明细清单金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教职工劳务费及奖励等个人费用发放应提供发放明细表(含电子表),一律通过银行卡发放到本人账户,不得统一发放到经办人账户。涉及学生资助专用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列支与学生资助无关的费用,如教职工劳务费等。外单位人员来校讲课,讲学,讲座,评审等劳务费打入该专家个人银行卡,特殊情况下,经最后签批人同意可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经办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购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必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购置前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凭购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购入的图书资料,需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和付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含使用教科研经费),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拆分项目等方式实施。
对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支付时,除有效报销凭证外,还须向财务处提供采购(工程)合同、会议记录、验收单等资料。
第三十条会议费报销。各部门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所有会议不得发放误餐费和劳务费以及纪念品等。具体参照《亳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学院举办的各项培训,费用报销参照《亳州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经院人事处同意派出参加的各项学习培训等,费用报销参照人事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审批责任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负责领导实施和协调学院的财经工作,执行学院党委关于学院财经工作重大事项的决议。对学院各项经费支出负责宏观指导,承担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分管院级领导协助院长具体管理各部门财务工作并对院长负责。参与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所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执行预算。对分管范围内所签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处长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经济政策,负责监督学院各部门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按照预算项目审核各部门开支范围及标准,对经费支出内容和程序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部门(项目)财务一支笔为经费支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或归口管理的经费支出负有直接责任。各部门(项目)财务一支笔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经费支出与预算安排的一致性负责,对经济活动所形成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负责。各部门经费支出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项目)财务一支笔要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部门经手人必须清楚所经手的业务支出情况,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及其经济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时,对经济业务内容负有解释责任。经手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批人员需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财务审批责任的,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授权人授权后,要对被授权人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其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权人发现被授权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存在违反财经法规或不正确行使审批权的情况时,必须及时纠正,并有权提出收回授权要求并做出相应合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办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122cc太阳集成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院财﹝2017﹞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