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7〕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
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的本专科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1.学院成立家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
3.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是指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学生在校生活特别困难,生活水平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
3.学生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收入的学生;
5.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6.近两年内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学生;
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抚家庭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家庭享受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
9.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收入很少,学生在校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生活费用接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
1.父母一方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的学生;
3.父母离异,只有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其中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或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近两年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较为严重的学生;
7.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经济收入,学生在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不能完全支付生活费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经济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困难学生;
2.农村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困难学生;
3.父母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家庭经济收入低的学生;
4.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仍然背负债务的学生;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且经调查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认定申请中,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资料或数据不真实;
2. 经常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3.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高档娱乐工具、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名额及比例
各系应对困难学生认定名额进行严格把关,各系认定的贫困学生总数原则上一般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30%,其中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以上比例各系根据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际可适度调整。
五、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认定工作程序由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科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院认定五个步骤组成。
(一)学生个人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申请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1)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与学生家庭困难情况相符的证明材料。
学生申请困难认定时,凡不按要求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定;证明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某种贫困情况的不予认可。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需重新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现在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内进行公示,班内无异议再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系科审核
系科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科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科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院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后,相关信息录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院进行国家资助、校内资助的依据。
六、监督与管理
学院及各系部每学年将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
1.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系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