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创建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根据《122cc太阳集成学生资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学年学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科目;
5.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30%;
6.同一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
1.上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2.提供评选资料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奖励比例及标准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奖励名额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其中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200元/生,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生,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800元/生。
第七条 学院根据事业收入情况,可对校内奖学金的奖励比例和标准做出调整,具体名额和奖励标准按照学院印发的校内奖学金评审通知执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122cc太阳集成校内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学年成绩表、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班级评议。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和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上报系科。
第十条 系科评审。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的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122cc太阳集成校内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上报名单,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提交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得校内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校内奖学金评审过程或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系科和学院公示期内向本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系评审小组应在接到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学生如对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收到系评审小组答复后的3天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的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学生在上述规定日期后提出的申诉,系评审小组和学生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校内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第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一经发现,追回证书和奖学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制订本系校内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方可以文件形式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22cc太阳集成校内奖学金申请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