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cc太阳集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8-28   浏览次数:84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教助〔2009〕1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选及相关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系主任为副组长,系团总支书记及本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初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班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综合测评排名为班级前20%(含2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选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 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分配名额方案,下达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级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初审工作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系科初审。各系初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评审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上报。学院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系科公示阶段向所在系科提出申诉,系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系科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