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学院成立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组织人事处、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院团委、后勤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系科书记。各系科成立相应的组织。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1.双优生(省级、院级)
2.三好学生(省级、市级、院级三级)
3.优秀学生干部(省级、市级、院级三级)
三、评选时间
院级先进个人一学年评选一次,省市级先进个人按上级文件要求评选。
四、评选比例
1.院级以上先进个人按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评选。
2.院级双优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
3.院级三好学生按学生总数的10%评选。
4.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按学生干部总数的15%评选。
五、评选资格
1.省、院级双优生从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2.三好学生从我院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在籍全体学生中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从担任班级干部、院系学生会干部和优秀社团干部中评选。
4.评选年度内因旷课、考试作弊、夜不归宿、使用大功率电器、损坏公物、打架等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或者有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六、评选的标准、对象
1.省、院双优生为品学兼优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
2.三好学生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为品德高尚,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学习较为优秀的学生干部。
七、评选程序
1.院级以上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选,并把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系科。
(2)各系科接到任务后,按时组织全系科学生开展评选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把推荐人选的相关资料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依据本办法和具体评选细则,分别对各系科推荐的人选进行量化考评,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要求等额产生候选人。
(4)候选人产生后,上报学院审批。
(5)学院审批后,在院内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院级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院级学生先进个人评选由各系科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资格初审。
(2)各班级成立学生先进个人评议小组,负责对全体学生进行公开评议,并按规定的时间把最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给系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
(3)各系科学生先进个人评选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和各系科制订具体评选细则,分别对各班级上报的人选进行量化考评,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要求等额产生学生先进个人候选人。
(4)候选人产生后,上报学生处复审。
(5)学生处复审、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审批。
八、评选要求
1.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评选过程不许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要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评选。
4.要按规定的比例评选,或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实行等额评选,不准随意改变。
5.要坚持按期按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6.学生处、各系科要制定科学完备、切实可行的评选实施细则,依据细则,进行量化考评。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评选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制定和实施,系科先进个人评选实施细则由各系科负责制定,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系科负责实施。
九、奖励
1.院级以上学生先进个人由发文单位或部门进行表彰。
2.院级学生先进个人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