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加强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确保中国共产党122cc太阳集成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会是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领导党的全部工作,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研究部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具体意见。
二、学习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学校落实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提交党代会的党委工作报告和纪委工作报告;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校纪委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决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教代会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校领导的工作分工及调整,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奖惩等工作,科级以上干部任免,校级后备干部推荐人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候选人推荐人选,党的建设方面省级以上等荣誉称号的推荐及奖励事宜;
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年度进人政策和进人计划,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重大人才工程人选等事项;
涉及学校整体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以中共122cc太阳集成委员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上报上级党委、部门的重要文件;
学校党委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制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要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学校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基本建设方案;
学校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撤销及人员配备方案;
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学校单项年度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
预算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基建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工程类维修项目的支出安排,学校单项年度100万以上的其它类大额资金支出安排;
学校资产的经营、置换或出售事项;
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办公室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的酝酿。凡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
第六条 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会议决策,一般应于会前两天提交校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参会人员由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校办公室主任和负责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一般列席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党委会还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和参加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第九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党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某项工作,其分管领导原则上必须出席。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校办公室会前向缺席的党委委员呈送议题材料,收集党委委员对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及时汇报党委会主持人。
(三)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要按规定严格保密,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会议需要传达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不准随意扩散和外传。会上分发的涉密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五)党委会会务工作由校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整理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等。
第十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逐项讨论通过。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党委成员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等方式。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干部问题,要逐个进行表决。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讨论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行政按其分工,各司其职,负责落实。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对缺席的党委委员,由校办公室向他们转达讨论决定的事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多种途径送达议题材料,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八条 校领导要牵头落实党委会的决定,各自分管部门要贯彻执行党委会的决定。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十九条党委会的事项,由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督办和检查。根据需要,校办公室应适时将催办、督办结果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单位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领导签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共122cc太阳集成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