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和政策,提高师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使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为提高学生素质、能力水平、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重要内容,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的优势,特制定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语委主管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由学校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教务处、人事处、党政办、学生处、宣传部、团委、科研处负责人、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各系主任任委员。
(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挂靠教务处,在语委领导下具体实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和规范化的组织工作。语委办成员由参与此项工作的相关专业教师组成。
(三)根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需要和委员会成员构成人员岗位变动适时加以相应调整。
三、工作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国家、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拟定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
(二)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语言文字工作任务,协调上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的监督检查,促进和兄弟院校及区县语委的交流合作。
(三)制定、审议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总结。
(四)提出学校、部门、系部和师生员工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要求,并组织督查,稳步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优化学校语言文字环境。
(五)发挥学校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势,组织课题研究,促进普通话和规范字的社会推广。
(六)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组织各部门、系部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字宣传活动,使之成为提高学生素质教育水平、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贯彻上级方针政策,完善制度设计并组织推进落实。
(二)保证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的落实。
(三)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委员(委员单位)的义务:认真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热心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语言文字规范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并结合本职工作身体力行,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工作计划。
(五)各委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语委办负责协调、推进语委会部署的日常工作运转。
2.党委宣传部负责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负责学校各种媒体及出版物、校内各种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3.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4.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开展调研和协调,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及组织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5.人事处负责教师的普通话达标持证上岗工作及将普通话纳入年度考核、评职、评优等工作。
6.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7. 科研处、中文与传媒系组织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服务于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发展。
8. 各系部、各处室负责对本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整治,协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师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将达标情况统计上报。
五、其他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