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太阳官网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太阳官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中职阶段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指导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资金,由财务处负责集中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一条 拟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初步意见,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严防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校内岗位设置
(一)按每个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建档立卡家庭贫困学生总数),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上限。
(二)校内各用工部门根据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及数量。各教学单位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学生数的3%,各党政机关原则上不超过3个,如有需求岗位数较多的特殊情况,需报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用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勤工助学岗位初步意见,报学生处复核同意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并公示,确定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和数量。
(四)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年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等管理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九条 校外岗位设置
(一)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校外用人单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进行严格审核,并确定适宜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学生推荐。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不低于20个工时,酬金200~300元。用工部门对在岗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按月定期考核。考核“优秀”足额发放酬金;考核为“良”者,按80%发放;考核为“差”者,按50%发放。连续两个月考核为“差”者,用工部门有权解聘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重新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酬金可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资助管理中心与用工部门协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依据协商标准按月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生处网页等方式向全体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数量、类型和用工部门等信息。
(二)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到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并填写《122cc太阳集成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三)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岗位信息和学生所学专业等情况选派学生参加用工部门公开招聘活动。各用工部门在公开招聘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122cc太阳集成勤工助学录用学生名单表》纸质版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学生三方需签订《122cc太阳集成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用工部门对受聘学生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纪律等。培训结束组织学生到用工部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
(六)用工部门要加强用工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每月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部门公章的《勤工助学岗位考核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用工部门上报的考核表进行汇总,并在10日内核发学生酬金。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抽查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活动情况,对虚报用工岗位或岗位设置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的部门将视情况减少或者取消该部门用工岗位。
(九)校内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按以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集、整理、审核、确定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二)向学生公布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学生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自愿申请并填写自愿申请表。
(三)组织自愿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参加校外用人单位招聘活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到校外用人单位进行调研,确保学生安全、待遇得到保障。
(五)学生从事相关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时,要服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122cc太阳集成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