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形式主要包括决策研究、专题研讨和扩大会。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列席会议。涉及有关单位的议题时,通知其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可临时举行。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议成员到会方可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原则上应到会,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出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纪要的整理和材料的存档等工作。
三、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落实党委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三)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大工程的建设方案;处理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
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
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研究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十二)其他须由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四、议题确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酝酿。凡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酝酿。议题提出单位和分管校领导要在会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或论证,并向会议提供调研报告、拟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事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应在会前协调一致。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确定。议题提出单位填写议题申请表,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报校长审定。未按程序申报或临时动议的,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讨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的汇报准备。议题的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便于会议决策,一般应于会前两天提交办公室。若议题涉及保密事项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难以提前报送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可将有关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五、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注重决策效率。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末位表态,正式做出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凡属重大事项决策,应经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凡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应分别提交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会议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凡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如需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会议成员的同意后,由校长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六条 出席或列席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
六、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七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负责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负责部门应及时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校长办公室。
第十八条 办公室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校效能办对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并及时向校领导汇报督办结果。
第十九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制度、意见、决定等各类文稿,由议题提出部门根据会议精神修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校长或校长委托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发相关部门。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