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活动的申报审批程序,确保学校各类活动安全合法、合理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下列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一)二级单位(部门)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学校组织的、经学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活动。
第四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全面负责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校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安全审核
第六条校内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有关院(系)或部门,校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在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校外单位在校内主办的、超过1000人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待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日前5个工作日内向保卫处提交《122cc太阳集成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保卫处在收到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大型活动宣传涉及各类标语、条幅、展板等内容的,由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并按照《122cc太阳集成校内宣传品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及时撤除、收回。
第十条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的确定,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有承办方的,承办方应与主办方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保卫处对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协助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全面负责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保护校园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督促落实安保措施的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
第十七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主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应予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者,责令终止活动举办:
(一)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二)申请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曾在校园内举办活动违规且拒不整改、不服从管理或多次违规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