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太阳官网科技成果转化速度,调动太阳官网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三种方式。横向科研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具体由科研处负责,对学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转化奖励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等事项实施归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二)研究、制定、实施学校知识产权战略;
(三)知识产权的运营及维权;
(四)建立并落实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五)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及各级各类科技奖的申报组织。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六条 科技成果在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商业化运作前,应对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行可行性评估,对成果的成熟度、市场前景以及市场价值做出初步评估,并提出商业化可行性报告或建议书。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协议定价、确定挂牌或拍卖底价以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协议定价必须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是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金额,分别授权领导小组、科研处对一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决策:
(一)科技成果许可,由科研处审查批准;
(二)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由科研处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并上报校党委会研究。
第十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对院系绩效考评的评价指标之一,学校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中应体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取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扣除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属于学校的权益,由学校无偿划转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专利保护及服务。对专利申请、维护等进行支持。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研究并制定面向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四条 完善科技成果登记,逐步实现科技成果(专利)的分级分类管理;建设科技成果分级分类库和信息化平台。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知识产权申请和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登记制度。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四)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五)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十六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兼具科技、管理、法律、财务和市场等知识的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合型人才,通过专业培训、市场聘任等方式提升专业化增值服务能力与水平,协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谈判、商业化可行性报告等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必须订立《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的方式和范围、许可的年限和起止时间、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应在合同中签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条款并约定科技成果的许可费。
第十八条《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院系审核,科研处审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应协助科研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成人团队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和奖励资金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三)所在院系出具的同意转让审批意见;
(四)转让协议(草案);
(五)拟转让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六)资产评估报告(可先预评估);
(七)受让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科研处和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对技术转让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转让方式、预评估结果、定价方式、奖励分配等提出建议方案,按分级授权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确认转让方式为公开挂牌转让的,完成人及相关部门应配合科研处向产权交易所办理挂牌转让手续,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让申请书》;
(二)同意科技成果转让的证明文件(批复或决议);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
(四)科技成果评估报告;
(五)转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六)对转让标的有无资产质押、抵押、担保等情况的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科技成果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九)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挂牌转让项目介绍;
(十一)向交易机构申请挂牌转让请示;
(十二)完成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说明;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应协助科研处提供如下材料:
(一)完成人团队负责人申请报告;
(二)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投资和奖励股权分配的说明或承诺;
(三)所在院系出具的作价投资审批意见;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投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草案);
(六)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七)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可先预评估);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新设时);
(九)拟设公司的章程和公司名称预核通知书(新设时);
(十)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评估报告(增资入股时);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提交领导小组或学校党委会审批的项目,由科研处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对评估结果、作价金额、奖励方案、持股单位等提出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或党委会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决议文件,学校将指派有关单位以股东身份与投资合作方签订相关协议和章程,承担权责义务,并完成科技成果出资到位等具体工作。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事项完结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须将全体完成人签字确认的股权分配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转让和技术作价投资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技开发合作过程中涉及开发的科技成果参与后期利润分成、销售提成等情况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处理,相关部门和技术团队负责人应报科研处备案。备案程序和内容为:在正式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将协议文本及附件转送一份给科研处;完成人将技术说明、证书及相关资料送交一份给科研处。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作价投资事项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的,由科研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由学校报教育部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对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中应约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式及相关费用等。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
第六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扣除转化相关成本后的净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者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完成人团队。转化净收益的10%由学校统筹,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转化净收益的10%由完成人团队所在二级单位统筹,可以用于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各二级单位应制定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办法,并在财务处和科研处备案。转化净收益的5%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设在科研处,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70%奖励完成人团队。1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15%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二级单位,学校和二级单位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产业集团持有。
(三)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净收益的奖励可由完成人选择以下两种或其中一种方式,具体方式和比例由完成人确定:
(一)直接领取现金奖励,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入完成人银行卡;
(二)用作科研课题启动费,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校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经费进行分配,并将团队全体成员签字的分配申请表送科研处审核之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追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