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cc太阳集成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发布人: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9-09-03   浏览次数:115

 

第一条  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预防与减少各类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122cc太阳集成教学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学校教师、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等有关人员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人员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自觉遵守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工作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四种类别。

第五条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Ⅰ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为教学差错(详见附表)。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校办、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工会以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相关院(系)、部门应协助教务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双肩挑人员由本人所归属的教学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的种类、级别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确认是否构成教学事故,以及事故的种类和级别。Ⅰ、Ⅱ级教学事故由委员会认定。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应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处分:Ⅰ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Ⅱ级给予警告处分;Ⅲ级给予全校或院(系)内通报批评。Ⅰ、Ⅱ级教学事故由人事处作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作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理结果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九条  对一个学年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者,或者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不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报告,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结果均须在教务处、人事处存档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监察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2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兼任。

第十二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事故责任人申诉后的二周内召开听证会,听取事故当事人、事故发生所在单位和事故认定机构所作的情况说明,并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事故作出认定裁决,并将裁决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但对学校教学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事件,均可认定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附表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docx

附表2122cc太阳集成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表.docx

 附表3122cc太阳集成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通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