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的实施管理,省科技厅修订出台《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20日
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
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实施管理,提升专项的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质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是安徽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针对性的多学科、多层次研究活动,为我省科技创新决策部署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的组织统筹和管理工作,由专项管理处室负责推进落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分类
第四条 专项主要任务包括开展专项项目研究和支持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专项项目主要资助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产业创新、区域创新、技术预测、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科技治理、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等研究。纯技术性理论、纯自然科学理论、纯社会科学理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办法与制度等不属于专项研究范畴。
第五条 专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重大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战略、重大目标、重大部署和重大举措,由省科技厅在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的重大研究课题。
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科技创新的重要问题,由省科技厅提出或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指南自主提出的研究课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专项项目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预算编制、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等。
(二)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为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项目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推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和安徽省科技创新智库均可按照规定申报,申报时在归口管理部门指导下组建相应的项目研究课题组。不受理公民个人申报。
支持开放合作创新,鼓励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和高端智库跨区域、跨单位、跨学科组建研究课题组,推动项目顺利执行。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具有能胜任重大决策研究任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和顺利实施项目的保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科研信用记录。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专项项目合同书是各管理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主要依据。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规定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其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送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求,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以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推进立项工作。
为完成国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有关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指令性、临时性重大研究需求,以及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重大紧急研究需求,省科技厅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或团队开展研究。
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项目中探索实施“赛马制”,针对同一项目课题,经评审论证,选择多个承担单位开展前期平行研究,根据研究成果质量择优支持。
第九条 实行分工负责制。需求处室负责承担选题凝练、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需求解读、过程指导、跟踪验收等重要节点管理,为科技创新工作各项决策部署提供智力支撑。专项管理处室负责总体协调、统筹管理等工作,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催生高质量研究成果。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组织开展评估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公开竞争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求,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
(二)申报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安徽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申报材料。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研究审定。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根据年度重点任务、专家评审意见综合提出立项建议,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六)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一条 定向委托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包括:
(一)任务确定。省科技厅需求处室提出定向委托项目需求,包括项目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研究经费等,在与相关单位对接和调研基础上,确定项目意向承担单位。
(二)通知申报。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向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发送申报通知,项目意向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专家论证。省科技厅自行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四)研究审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科技厅专项管理处室与项目意向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和委托单位。
(五)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并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等,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立项通知规定时限报送项目合同书的;
(三)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填报,导致不能签订项目合同书的;
(四)在公示期内或签订项目合同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的。
第五章 项目执行与验收
第十三条 专项项目负责人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填写项目合同书,按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主动对接需求处室,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为相关工作决策、政策文件起草等提供咨询服务,按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按年度实施,具体时限按合同书约定时间执行,原则上在1年以内。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执行期满,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要求,及时做好结题验收工作,其中需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课题研究报告和决策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查重结果报告单,全文复制比不超过20%,其中主要研究结论和对策措施的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0%。
项目承担单位须经需求处室同意,在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每个项目只允许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半年。在项目执行期已全面完成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评审方式验收。专家评审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通信验收、网评验收等形式,形成“优秀”“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专家评审验收前,须需求处室对项目成果应用、工作配合等情况综合评定同意。
项目执行期内形成的调研报告、总结报告、代起草的政策或政策建议等被国家部委、省党政有关部门采纳的可评为“优秀”。
第十七条 专项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将采取限期整改、终止合同、追回资金、向所在单位通报等措施,并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一)不按期开展研究,不配合管理工作;
(二)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终止或撤项,未经同意终止项目研究;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科研失信行为;
(四)拒不申请验收、逾期验收、验收不通过;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严重影响专项实施的行为。
因故终止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需求处室和专项管理处室按规作出终止合同、追回资金、向所在单位通报等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中止申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提交省科技厅批准后可办理中止,剩余资金,悉数收回。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研究成果的汇集、梳理和应用。项目需对照合同考核指标按时提交初期开题报告、中期实施报告等阶段性成果,项目执行期满需提交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并将验收通过的全部材料报省科技厅存档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依法或者按合同享有项目研究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均须注明“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成果”和项目编号,省科技厅有传播、编辑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科技保密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科技保密工作。
第七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专项实施进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项目实施绩效开展评估。绩效评估工作可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评估组开展。评估内容一般包括任务部署、组织管理、成果产出、人才队伍、经费使用、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今后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察、巡视、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皖科规秘〔2019〕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