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下发,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1月23日
财务处
附件: 亳州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财库〔2014〕150号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现将《亳州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5日
亳州市市级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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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名 称 | 限 额 标 准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
(一)一般设备 | | |
电器设备 | | |
电视机 |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限额以下的按协议供货执行 | |
电冰箱 | 包括冰柜 | |
空调 | | |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 |
其他电器设备 | | |
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 |
计算机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批量限额以下的按协议供货执行 | |
打印机 | | |
复印机 | | |
速印机 | | |
投影仪 | | |
扫描仪 | | |
传真机 | | |
电话机 | | |
碎纸机 | | |
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 | |
家具(含办公家具) |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办公消耗用品(含复印纸等) |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
(二)建筑物 | | |
办公、宿舍用房及其他建筑物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建筑、装饰材料 | | |
(三)物资 | | |
救灾救济物资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防汛物资 | | |
抗灾物资 | | |
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育苗 | |
储备物资、燃料等 | | |
(四)专用材料 | | |
药品及医疗耗材 |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图书资料 | 包括免费教科书 | |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 | |
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 | | |
工具和仪器 | | |
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 | |
(五)专用设备 | 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通讯设备 | | |
电气设备 | 包括电机、变压器、开关柜、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 | |
仪器仪表 | | |
网络设备 | | |
医疗设备、器材 | | |
计划生育设备 | | |
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 |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 |
交通管理设备 |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
监控设备 | | |
消防设备 |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包括农机具、水泵、电机等 | |
工程设备 | | |
警用设备 | | |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 |
灯光、音响设备 | | |
音视频会议设备 | | |
舞台设备 | | |
体育设备 | | |
电梯、锅炉设备 | | |
档案设备 | | |
教学设备 | | |
实验设备 | | |
炊具设备 | | |
其他专用设备 | | |
(六)交通工具 | | |
轿车 | |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 |
卡车 | | |
载客汽车 | | |
专用汽车 |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 | |
二、工程类 | | |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 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
网络工程 | | |
建筑安装 | | |
三、服务类 | | |
软件开发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测绘等软件开发设计等 |
信息系统集成 |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等集成实施服务 | |
设备运行维护 | 包括计算机、办公设备、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
经济鉴证类中介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 | 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
印刷与出版 | 包括各类书籍、资料的印刷 | |
建筑设计 | 单项采购满10万元 | 包括人防工程、受电工程等 |
工程监理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勘探、测绘、测量 | 土地测绘、消防设施检测、工程质量检测等 | |
资产评估 | 包括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抗震设防安全性评价、土地评估、房产评估、资产评估、拍卖等 | |
工程决算审计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施工图审查 | 包括建筑工程、人防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 | |
工程咨询 |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审核 | |
宣传及展览 | | |
会议 | 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 |
物业管理 | | |
其他服务类 | | |
车辆保险 | | |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
(四)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的限额标准按照《亳州市政府投资城建交通项目基本建设规程》(亳政办〔2010〕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要求 及有关说明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市级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的同时,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对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实施采购。
(三)市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凡用追加的预算内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不设最低限额, 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由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五)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六)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招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凡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通过招投标中心这个平台实施。
(七)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及省财政厅、经信委财购〔2012〕142号文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九)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十)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十一)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抄送:省财政厅、各县区财政局 。